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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創醫療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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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台北市大安區杭州南路二段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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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理事長: 歐宴泉教授 現任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研發創新中心院長 亞洲機械手臂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泌尿腫瘤關懷協會理事長 臺中市臺中ㄧ中校友總會理事長 臺灣泌尿科醫學會 副理事長 學經歷: 臺中榮民總醫院泌尿外科主任、醫學研究部主任 國防醫學院學士,中山醫大博士 教育部部定教授,世界百大達文西手術醫師 美國維吉尼亞大學研究員。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康乃爾大學醫院克里夫蘭中心,天普大學,西奈山附設醫院,瑞典卡羅琳學院進修 三屆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章:「(預防性)機械手臂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世界級的保證」 三次榮獲傑出達文西手術貢獻獎 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國際企業管理碩士。 書籍: 「臺灣機械手臂手術領航者-歐宴泉醫師的恩典之路。」作者。理事長的話 台灣新創醫療學會歷經創會張宏江理事長及第二任崔克宏理事長,兩位理事長的卓越領導,讓本學會能夠穩定發展、蓬勃成長。宴泉擔任二屆常務理事,今年承蒙大家的全力支持,接下第三任理事長。 新創醫療學會的未來發展目標: 擴大學會會員基礎,促進多元參與:主動吸納更多會員、跨領域研究者、企業及新創團隊加入學會,建立更廣泛的會員基礎。舉辦針對年輕醫師的專屬活動,提供年輕人有發表、進修的機會,吸引新生代力量加入,為學會注入新活力。引進更多新創議題,促進產官學科技整合:加強與新創醫療相關廠商及政府部門的合作,推動醫療科技發展,包括智慧醫療、數據應用平台及創新治療方案等。建立跨領域合作機制,邀請不同領域專家共同研究臨床應用技術,促進科技與醫學的深度融合。深化學會定位,推動創新實際應用於臨床:強調新創技術的臨床價值,舉辦專題研討會,討論如何將科技成果快速落地應用,造福病患。建立合作平台,推動產官學及會員新創產品、技術、藥物及專利的合作及臨床應用。強化國際連結,提升學會的國際能見度:與國際醫學會議合作,積極推薦會員在國際舞台上發表成果,提升台灣新創醫療的影響力。舉辦國際新創醫學高峰論壇,吸引全球專家學者分享創新經驗與技術。提升會員服務與互動:建立線上會員平台,提供教育資源、學術交流和最新技術資訊的即時更新。整合會議資訊、研究成果及會員交流功能,打造更便捷的互動平台。 台灣新創醫療學會正處於一個至關重要的發展階段。未來,透過更積極的學會發展策略,推動學會成為台灣醫學創新與科技整合的核心力量,真正實現學會「連結產官學研、促進醫療進步」的願景。讓我們攜手推動學會邁向新里程,共同創造醫療創新的美好未來!謝謝大家! 歐宴泉 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理事長 敬上 第三屆理監事 理事長 歐宴泉 常務理事崔克宏 童敏哲 黃志賢 余家政 理事廖俊厚 李建儀 王賢祥 林嘉祥 林威宇 張宏江 陳建綸 蔡芳生 陳冠州 張奕凱常務監事侯鎮邦監事吳文正 邱鴻傑 林友翔 王彥傑 準理事許毓昭 黃志平 戴槐青準監事柳瑞明秘書長林子平 副秘書長 林益聖 (第2屆)理事長: 崔克宏教授---------------------------------------------理事長的話 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由第一任理事長張宏江擔任,順利完成階段性的任務,傳承到第二任由我崔克宏擔任第二屆的新創醫療學會的理事長,個人感到非常的榮幸。 個人對未來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的期許是研發醫學創新,領導學會成為一醫療產業,藥物研發,開發醫療臨床技術。在於臨床實驗方面,主要是透過結合不同領域的專家,業界和政府部門的共同合作橋樑。同時在此目標上,無論在生技產業,工業電子資訊,鼓勵大家能夠發揮新的思維以及創造全新的轉譯醫學開發,要發揮個人以及在專業領域的專長,結合不同領域的專家來一起共同參與本學會。 讓本學會在醫療產業以及醫療開發,生物產業等等,持續延伸張理事長過去的經驗以及傳承,發展本學會得以讓醫療產業科技與臨床醫學結合,推動台灣新創醫療協會的社會責任,積極的朝向於國際一流創新型的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的目標。 崔克宏 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理事長 敬上 --------------------------------------- 學歷 台北醫學院醫學系畢業 長庚大學部定教授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泌尿外科教授 經歷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副院長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外科部主任 林口長庚外科部副主任 林口長庚泌尿科系主任 林口長庚高齡泌尿科主任 美國 UCLA 研究員 第二屆理監事會 (2023/03/18-2025/03/8)理 事 長崔克宏常務理事 張宏江、歐宴泉、余家政、崔克宏、陳冠州理事林友翔、蒙 恩、蔡芳生、戴槐青、廖俊厚、黃志平、張奕凱、許毓昭、林威宇、吳文正常務監事 許富順監事 蘇彥榮、柳瑞明、侯鎮邦、邱鴻傑秘書長 劉家宏 [創會 理事長的話 ]創會發想有感於醫療產業科技的蓬勃發展,醫療行為與科技發展緊密連結,專業醫師是最能了解何處有不足之處(unmet need)。所以希望以專業醫事人員為重心,透過一個組織作為產,官,學的橋樑,增進與造福民眾健康。TIMA將是一個平台,歡迎新醫療技術,新的藥物,新的醫療器材,加入本學會,透過這個平台評估後,推薦給官方,醫事人員與民眾。創會歷程2020年9月12日在高雄醫學大學,邀集了八位發起人,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發起人有余家政主任,崔克宏教授,歐宴泉副院長,黃志平主任,林友翔主任,徐貞明總經理,廖俊厚副院長及我。經過熱烈討論,確立學會工作的大方向,也決定了以【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為會名,以全國性社會團體為架構,向內政部進行立案工作。 經過了四個月的公文往來,在2021年1月12日內政部正式依法准予籌組。2021年3月7日在台北市濟南路台大校友會館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 學會的創立最需要的是會員與資金,除了感謝各大醫學中心的泌尿科主任,醫師與教授的支持,本學會的會員將不限於各科專業醫師,也歡迎藥師,護理師,檢驗師,加入本學會。也很歡迎醫藥產業界加入為團體會員,至於沒有衛福部認定之醫事相關人員,有志於新創醫療之相關研究發展專家,也歡迎加入為榮譽會員。 學會初創,感謝各位會員與理監事的支持,希望本學會能發揮帶領新創醫療的宗旨,造福民眾與促進醫藥醫療產業之願景。創會理事長 張宏江 敬上台灣大學醫學院泌尿科副教授 2021.5.2第一屆理監事會 (2021/03/07-2023/03/17)理 事 長張宏江常務理事歐宴泉、余家政、崔克宏、陳冠州理事李伯璋、廖俊厚、黃志平、童敏哲、蔡芳生戴槐青、林友翔、張奕凱、許毓昭、林威宇常務監事蘇彥榮監事 賴榮豪、柳瑞明、侯鎮邦、邱鴻傑秘書長 彭元宏副秘書長馮國剛 ----------------------------------------台灣新創醫療學會宗旨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00013762號) 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促進與研發醫學創新領域,推展本學會成為醫事人員、醫療產業界,社會大眾及政府部門之合作橋樑為宗旨。 本會之任務 1.促進與研發醫學創新領域為目的,推展本學會成為醫事人員與醫療產業界,社會大眾及政府部門之合作橋梁。 2.促進及推廣泌尿新創治療,手術,檢驗及醫材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3.從事有關泌尿及其他領域之精準醫學的基礎與臨床研究與發展。 4.舉辦學術論壇,研討會,並建立醫事團體與民眾,媒體,政府機構之橋樑。 5.參加國際有關學術組織之會議與活動,藉以促進國際交流,協助台灣新創醫學產業之國際化。 6.促進醫療,生技,藥品與專業醫事人員之交流與合作,並籌辦人員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7.秉持實證醫學原則,以科學精神,擔任醫療產業界,醫療保健機構與民眾間傳播醫療科技新知之專業醫學團體。----------------------------------------------------------------------------------------------- ----------------------------------------------------------------------------------------------- [創會 理事長的話 ]創會發想有感於醫療產業科技的蓬勃發展,醫療行為與科技發展緊密連結,專業醫師是最能了解何處有不足之處(unmet need)。所以希望以專業醫事人員為重心,透過一個組織作為產,官,學的橋樑,增進與造福民眾健康。TIMA將是一個平台,歡迎新醫療技術,新的藥物,新的醫療器材,加入本學會,透過這個平台評估後,推薦給官方,醫事人員與民眾。 創會歷程2020年9月12日在高雄醫學大學,邀集了八位發起人,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發起人有余家政主任,崔克宏教授,歐宴泉副院長,黃志平主任,林友翔主任,徐貞明總經理,廖俊厚副院長及我。經過熱烈討論,確立學會工作的大方向,也決定了以【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為會名,以全國性社會團體為架構,向內政部進行立案工作。 經過了四個月的公文往來,在2021年1月12日內政部正式依法准予籌組。2021年3月7日在台北市濟南路台大校友會館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 學會的創立最需要的是會員與資金,除了感謝各大醫學中心的泌尿科主任,醫師與教授的支持,本學會的會員將不限於各科專業醫師,也歡迎藥師,護理師,檢驗師,加入本學會。也很歡迎醫藥產業界加入為團體會員,至於沒有衛福部認定之醫事相關人員,有志於新創醫療之相關研究發展專家,也歡迎加入為榮譽會員。 學會初創,感謝各位會員與理監事的支持,希望本學會能發揮帶領新創醫療的宗旨,造福民眾與促進醫藥醫療產業之願景。創會理事長 張宏江 敬上台灣大學醫學院泌尿科副教授 2021.5.2--------------------------------------------本會組織章程 內政部110年3月台內團字第1100013762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新創醫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促進與研發醫學創新領域,推展本學會成為醫事人員、醫療產業界,社會大眾及政府 部門之合作橋樑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 促進與研發醫學創新領域為目的,推展本學會成為醫事人員與醫療產業界,社會大眾及政府部門之合作橋樑。 二、 促進及推廣泌尿新創治療,手術,檢驗及醫材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三、 從事有關泌尿及其他領域之精準醫學的基礎與臨床研究與發展。 四、 舉辦學術論壇,研討會,並建立醫事團體與民眾,媒體,政府機構之橋樑。 五、 參加國際有關學術組織之會議與活動,藉以促進國際交流,協助台灣新創醫學產業之國際化。 六、 促進醫療,生技,藥品與專業醫事人員之交流與合作,並籌辦人員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七、 秉持實證醫學原則,以科學精神,擔任醫療產業界,醫療保健機構與民眾間傳播醫療科技新知之專業醫學團體。 八、 與本會宗旨有相關意義之活動。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專業醫事人員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本會個人會員 2 人之推薦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 1,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 1,000 元。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醫療衛生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 90,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 10,000 元。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四、 榮譽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備實務經驗、研究實績,卓越成就及領導地位者,經 2 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過半數同意後,邀請加入。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 2 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 15 人(含常務理事 5 人,其中 1 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 3 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 5 人(其中 1 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 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 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 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 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 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月31 日 止。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 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 110 年 3 月 7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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